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亲子血液鉴定于家事法院中进行其目的有三
更新时间:4/7/2013 10:22:41 AM 浏览人次:4369
第一,在事实关系无争执时,因怀胎时期不明确、分居时期不明确,或生母曾与多位男性发生关系等情形,法官不能得到亲子关系确实的心证时,作为证据的补强。
第二,在事实关系有争执,而当事人间不能依调解程序产生合意时,作为形成合意的手段。
第三,在可能曝露诸如性无能等当事人隐私时,为使法官得形成亲子血缘的心证,在获得当事人理解下,作为回避发掘当事人隐私的手段。
总言之,法官于第23条审判①中对于当事人合意的真实性有所怀疑时,得命调查官调查其他补强证据,并实施亲子鉴定。此即作为补强证据的鉴定。当事人双方争执亲子关系存否而不能达成合意,为达成当事人之合意而试行调解时,亦得依一方或双方之申请,且双方表示协力进行鉴定的场合进行鉴定。法官促使当事人为鉴定的申请。此种鉴定,也就是以合意形成为目的所进行的鉴定。再者,也有为了不使当事人曝露隐私而进行的亲子鉴定,即保护隐私所进行的鉴定。上述场合中,多数的案件均能依鉴定结果的内容而达成合意。虽然常有因为感情对立的理由而未达成合意的案例,但几乎没有当事人对于鉴定内容正确性加以质疑。所以当事人依鉴定结果成立合意后,法官于听取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之后,进行第23条审判,可以迅速的结案。一般而言,家事法院在处理亲子关系事件,从接受申请到判决确定,大概只要五到六个月的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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